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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外俱乐部大多属于“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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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团 发表于 2012-12-28 01: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登山协会秘书长张志坚、上海登山协会副秘书长徐超谈行业困局


  面对如今社会驴友数量的不断增多,人们对户外俱乐部的需求和依托也在不断加强。但是在对户外登山等俱乐部的监管上,我国却依旧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关法律保护,注册无门,主管单位分工不清也成了时下户外俱乐部和相关管理者遇到的大难题。由于户外运动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直接导致了立法和管理的边界不明确。


体育运动执法权只在特定场馆内才明确

  虽然此前驴友登山发生事故的大多是非正规俱乐部或者网上自由组队的小团体,但正规登山户外俱乐部也不断发生事故。中国登山协会秘书长张志坚就曾表示:“不能因为几起事件的出现,就对登山等户外运动的发展持否定态度,这项运动总体来看正处于健康规范的发展中,但缺乏法律监管,无法对行业内部进行规范则是矛盾的核心所在。”

  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只有在2003年7月11日国家体育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但本项条款也只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且只适合于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而针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山也只有《外国人来华管理办法》可进行相关约束。上海登山协会副秘书长徐超就表示,“目前中国只有新疆、四川、西藏、青海四地拥有地方性登山法规,但也只限于3500米以上的高山,对于普通登山驴友没有太多借鉴作用。”

  在美国等登山发达国家,境内几乎所有的山峰,都被划归在不同的公园中。登山者所应该遵守的法规,收取多少费用,都会由国家公园处起草,上报内政部经国会通过后成为正式法律。如果那座山峰属于州立公园,则由州一级的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每个州都有专管州立公园的林园管理部门,景区内都建设有完善的登山硬件设施,除了明确的登山路径,每隔一定距离,都会有坚固的登山者小屋,其中存放了足够的补给,而且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有专人到各登山小屋巡视,如果给养有消耗,那么就会马上补充。

  针对为何登山户外立法难的问题,张志坚认为是因为户外运动的项目难以界定,“户外是以大自然为场地的一系列体育运动的集合。法律应该是严密的,户外运动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这就直接导致了立法的边界不明确。目前我国出台的与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以倡导、推广某项运动项目为出发点的。就体育运动的执法权而言,我们目前只有在体育场馆、设施内才是明确的,而一旦离开特定场所便难以实现。”


登山俱乐部长期处于“三不管”境地

  目前,中国户外俱乐部几乎是无人问津,缺乏上级监管、在工商局注册无门让这些户外登山俱乐部陷入“三不管”境地。

  各地登山户外俱乐部基本上是归于各地登山协会主管,但由于登山协会属于民间组织,并没有具体管理职能,只能负责审核各家俱乐部的资格。就拿上海登山协会为例,上海登山协会副秘书长徐超称:“登山协会名义上业务主管是体育局,但由于协会民间团体和社会团体的性质,却又挂靠在民政局的管理层面。”

  对于各家户外登山俱乐部,情况则更为复杂,因为在我国各地现行的工商注册门类中并没有户外运动和俱乐部这行。徐超表示:“据我所知,目前中国只有广东和江苏的户外俱乐部可以注册,其他地方的俱乐部说难听点都是处于一种‘非法’经营,挂羊头卖狗肉。”不过由于许多登山俱乐部拥有了自己的装备实体店,如今他们也会将旗下登山俱乐部挂靠在实体店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注册和合法性难题。按照张志坚的说法,“我国现行的管理模式,山林是由林业、旅游等部门多头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存在管理责任不清、处罚主体不明的情况。”

  目前上海登记在案的登山户外俱乐部大约有36家,几乎每家都把冬季登山线路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整个冬季仅注册在案的户外俱乐部就安排了上百条冬季登山观景线路。不过户外俱乐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冬天的驴友数量难以与春季和夏季相比,俱乐部也会在冬季压缩驴友团人数,其中差不多30个人就是中型俱乐部单次冬季接团的上限,俱乐部也会在冬季增加带团领队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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