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8043998 发表于 2012-7-14 09:51:51

马强质问上海一中院对“眼花法官”的回应

我在网上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再现唐震、沈强、胡瑜三位“眼花法官”后,新华社7月12日称上海一中院对此做出了回应: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看到这篇报道我笑了,我所提的三个问题上海一中院都没有正面回复。我再次求请上海一中院正面回复我下面的问题:一、请上海一中院明确答复:“D-泛解酸技术”是否包括“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上海一中院回应称:A “D-泛解酸技术”包括B “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上海一中院的判决源自鑫富公司当庭陈述诉讼请求中对商业秘密的概括表述。鑫富公司说B就是A,然后上海一中院的“眼花法官”就将B判成A、买一赠十,上海一中院是为鑫富药业开的吗?实在荒唐可笑之极!请问上海一中院,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还是依据原告的解释来判案?我再次请问上海一中院,A到底是不是B?上海一中院懂不懂A和B之间的逻辑关系?您们不但和法律开玩笑,而且还在和科学开玩笑。 请大家参照生产工艺简易流程图:红色方框内代表上述A, 蓝色方框内代表上述B .二、请上海一中院明确答复:请拿出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的证据。上海一中院的回应称:在该案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在判决书中也逐一阐明了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上海一中院答非所问,我提的问题是“为什么上海一中院没有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的证据,而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上海一中院法院的回复是:“原告、被告都提交了证据” 。上海一中院企图瞒天过海,混淆视听。我将民事判决书中原、被告所提供证据附后,请上海一中院明确回答:是依据原告或者被告的哪一条证据证明的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您是推算出来的还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三、我提问的第三个问题:“判决赔偿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3100万)”。上海一中院为什么不回答?作为坐落在国际大都市的上海一中院,您的法官都是什么水平?连最基本的判断力都没有,不但判案水平小儿科,而且在新华网这样的大媒体上回复问题如此幼稚,笑死我了!最后,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请上海一中院的法官们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关心此事的网友、律师、记者可以随时联系我,也欢迎大家到我们公司来了解D-泛酸钙的生产过程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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